GB /T 7714—2015《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》( 以下简称新标准) 已于2015-05-15 发布,并于2015-12-01 实施。参考已发表的解读旧标准的相关文章,对新标准实施中的要点及可能出现的疑点做出一些提示。
引文文献应标注“引文页码”
凡专著、从专著和期刊中析出的文献作为引文文献引用时,均应标注 引用信息所在页码,即“引文页码”。例如:
专著仅在作为阅读型文献引用时才不标注“引文页码”。但从文集和期刊中析出的文献作为阅读型文献引用时,应标注析出文献的起讫页或起始页。
正确放置正文中的文献序号
无论是引文文献还是阅读型文献,凡是在论著的文献表中著录的,应 将文献序号标注在正文中的引用处。按标准给出的示例,可归纳出序号的以下几种标注方法。
1) 置于主要责任者姓名的上角标处。 如:
2) 引用以引号括起的一段完整的文字时,置于引号的上角标处。如:
3) 置于点号前引用信息的上角标处。如:
该例中的“354”为引文页码。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时,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序号,并在序号的“[]”外著录引文页码。在文献表中,此文献 不重复标注引文页码。
4)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,序号也可作为行文语句的组成部分。如:
正确使用标识符号
为使参考文献著录简明、统一,新标准仍规定了著录使用的9 个标识符号( “.”“:” “,”“;”“∥”“( ) ”“[]”“/”“-”) 。这些符号多数移植 于标点符号,但其功能和用法与标点符号不同,它是一种前置符,置于一个著录项目或要素之前,将这些项目、要素清晰分隔,而标点符号是后置符。
1)正文和文献表中的序号应使用“[]”括起( 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圈码) 。
2) 正文中连续序号和文献表中连续页码间用短横线连接。这短横线可使用半字线,也可用英文连字符,只要全刊统一即可。如“张晓东等指出: ……”“26( 6) : 517-519. ”。
3) 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“. ”号。在著录实践中,结尾不加或加“. ”均规范。
4) 论文集、会议录等专著中的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标识符号用“∥”。采用符号“∥”替代以往的“. 见:”或“. In:”以及人们惯用的“转引自:”“参见:”等,具有简明性、通用性等优点,已为越来越多的书刊采用。
5) 期刊合期出版时,合期号间使用“/”连接,注意不要跟GB /T 3179中采用的“-”混淆。n 期合期,“/”数为n - 1 条。如第4 ~ 6 期合期出版时应著录为“( 4 /5 /6) ”。
6) 以年、期出版的期刊,其年卷期标注应为“年( 期) : 页码”, 标注为“年,( 期) : 页码”是不规范的。
采用著者-出版年制组织文献表的,“年”放到了题名前,对不设“卷”的期刊,“( 期) ”前也不应加“,”。如:
7) 按规则,“‘等’‘译’字样”前的标识符号为“,”。当遇到“等”“译”连用时,参照新标准给出的示例,可著录为“,等译. ”,即“译”前不必标注“,”。
8)电子资源的著录要素“[引用日期]”属出版项,当其前有出版项的其他要素时,其前不加任何标识符 号; 否则( 连同可能有的“( 更新或修改日期) ”一起) 其前应加“. ”。例如
规范责任者项的著录
1)个人著者一律“姓前名后”,且“姓全部著录,字母全大写”。这也是ISO 690 的规范。采纳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,便于人们快捷、正确地区分著者的姓和。“姓前名后”规则仅适用于文献表中的著录,在其他处仍应尊重其原有的姓名书写规则。
2)名字可以缩写并省略缩写点。这是出于著录简明性且不会产生歧义的考虑。新标准的示例中,名字均采用了缩写并省略“.”,仅表明一种提倡,但不是“要求”。ISO 690 的示例是名字缩写但保留“.”。新标准对采用缩写点没有明文禁止。
3)“责任者不超过3个时,全部照录。超过3个时,著录前3 个责任者,其后加‘,等’或与之相应的词”,如“,et al. ”。有的书刊统一采用对所有责任者全部照录的著录方式,应属允许。
4)无责任者或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,采用著者-出版年制著录的,“主要责任者”项应注明“佚名”或“Anon”。而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的,可省略此项,直接著录题名。
5)机关团体作为文献的主要责任者时,其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,上下级间用“. ”分隔,用汉字书的名称除外。